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  ( 106 年 07 月 18 日)
第5條
衛星頻道節目供應事業(以下簡稱節目供應事業)申請換照者,應填妥申 請書(附表一之三)、執照期間第四年至執照屆滿六個月前營運計畫執行 報告及未來六年營運計畫,並應於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營運計畫分別載明 下列事項:

一、執照期間第四年至執照屆滿六個月前營運計畫執行報告:

(一)頻道經營理念與節目或內容編排之執行情形。

(二)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

(三)財務狀況。

(四)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之執行情形。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二、未來六年營運計畫:

(一)經營之頻道數目、頻道名稱及信號傳輸方式。

(二)節目規畫。

(三)傳播本國文化及本國自製節目之實施方案。

(四)內部控管機制及節目編審制度。

(五)收費基準及計算方式。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申請案件之頻道屬性為一般頻道者,前項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營運計畫應 分別依附表四之二、附表三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附營運計畫摘要表 (附表二之二)、與申設或前次換照之營運計畫異同對照表、其他主管機 關指定之文件及佐證資料。

申請案件之頻道屬性為購物頻道者,第一項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營運計畫 應分別依附表四之三、附表三所載之指定細項撰寫,並檢附營運計畫摘要 表(附表二之三)、與申設或前次換照之營運計畫異同對照表、其他主管 機關指定之文件及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