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  ( 106 年 07 月 18 日)
第4條
境外直播衛星廣播電視服務事業(以下簡稱境外直播衛星事業)申請換照 者,應填妥申請書(附表一之二)、執照期間第四年至執照屆滿六個月前 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未來六年營運計畫,並應於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營運 計畫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執照期間第四年至執照屆滿六個月前營運計畫執行報告:

(一)市場定位與頻道規畫之執行情形。

(二)內部控管機制與自律組織運作之執行情形。

(三)財務結構與收費標準。

(四)公司組織與人員訓練之執行情形。

(五)客服部門編制與意見處理之執行情形。

二、未來六年營運計畫:

(一)使用衛星之名稱、國籍、頻率、轉頻器、頻道數目及其信號涵蓋範 圍。

(二)頻道或節目規畫。

(三)收費基準及計算方式。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前項營運計畫執行報告及營運計畫應分別依附表四之一、附表三所載之指 定細項撰寫,並檢附營運計畫摘要表(附表二之一)、與申設或前次換照 之營運計畫異同對照表、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及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