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  ( 106 年 07 月 18 日)
第2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之分公司或代理商於執照期間 屆滿前六個月,應依指定方式提出申請書及換照之營運計畫向主管機關申 請換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