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換照審查辦法  ( 106 年 07 月 18 日)
第13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請換照之案件,應以每頻道 為申請單位並分別核發執照。

申請案件應於收件日起六個月內決定之。

申請案件未能於前項期間處理終結者,主管機關得將審查期間延長至執照 效期屆滿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