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申設審查辦法  ( 105 年 06 月 21 日)
第2條
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及營運計畫,依指定方式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案件, 經審查許可,發給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始得營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