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申請資格要件 ( 106 年 07 月 26 日)
第7條
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不得為廣播事業之發起人、股東、董事及監察人。

申請經營廣播事業之股東、發起人為自然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國內無設籍、無住所。

二、股東、發起人間具有配偶、直系血親、直系姻親或二親等以內血親關 係之人,其持股或認股總數超過該事業之總股數百分之五十。

三、新聞紙、無線電視或無線廣播事業之股東、發起人或認股人持股或認 股達各該事業總股數百分之十以上。

申請經營廣播事業之股東、發起人為法人,不得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

二、國內無營業所或事務所。

三、新聞紙、無線電視或無線廣播事業之股東、發起人或認股人持股、認 股或與其相關企業共同持股、認股達各該事業總股數百分之五十以上 。

前項第三款所稱相關企業,係指經營廣播、電視事業之股東、發起人所擔 任董事或監察人之企業或其投資總股數占百分之二十以上之企業。

申請設立期間因繼承之股份,超過第二項規定,應於申請核發廣播執照前 移轉予第三人。

申請人取得廣播執照後,其股東股份轉讓,應符合本法施行細則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