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公設廣播事業 ( 106 年 07 月 26 日)
第47-9條
申請核發廣播執照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電臺執照影本。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與核發廣播執照有關之文件。

申請人為已設立之財團法人,其設立目的與經營廣播事業無關者,應於申 請廣播執照前,辦理財團法人設立目的及捐助章程之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