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公設廣播事業 ( 106 年 07 月 26 日)
第47-1條
由政府機關、行政法人或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申請經營具公共性或公益 性之廣播事業,應有法律依據;其籌設規劃並應經行政院核定或同意,始 得為之。

前項申請人之申請案件,依本章規定,不適用第二章至第四章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