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事業設立許可辦法  申請與審查 ( 106 年 07 月 26 日)
第18條
申請人撤回申請者,已繳納之審查費及押標金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於主管機關公告受理申請截止日前撤回者,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 起七日內,無息發還審查費及押標金。

二、於審查合格者名單公告前撤回者,自撤回申請書送達之次日起七日內 ,無息發還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三、於審查合格者名單公告後撤回者,押標金、審查費及其利息不予發還 ,已發還者,並予追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