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 105 年 03 月 15 日)
第4條
廣播、電視事業申請經營許可及屆期換發廣播、電視執照,應依下列規定 繳納審查費:

一、申請經營許可者:

(一)電視事業:每案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廣播事業:每案新臺幣十五萬元。但僅經營單一甲類調頻或調幅廣 播電臺之廣播事業為新臺幣五萬元。

二、申請屆期換發執照者:

(一)電視事業:每案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廣播事業:每案新臺幣五萬元。但僅經營單一甲類調頻或調幅廣播 電臺之廣播事業為新臺幣三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