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 105 年 03 月 15 日)
第3條
依本法規定以拍賣、公開招標等方式取得廣播、電視事業經營許可之申請 者,其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之許可費,按其得標金額計收。

依本法規定非以拍賣、公開招標等方式取得廣播、電視事業經營許可之申 請者,其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之許可費,按本標準第五條屆期換照許可 費金額計收。

前二項廣播、電視事業於廣播、電視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依本法申請換發 執照,於主管機關許可換發執照時,應依本收費標準繳交屆期換照許可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