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機關機構學校網站無障礙檢測及認證標章核發辦法  ( 106 年 02 月 15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訂定。

第2條
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3條
網站無障礙檢測、稽核及認證標章,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網站無障礙規範 辦理,主管機關尚未訂定網站無障礙規範者,應依下列順序擇定適用之規 定:

一、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二、國際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三、區域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前項網站無障礙規範應符合下列檢測基準:

一、可感知:資訊及使用者介面元件應以使用者能察覺之方式呈現。

二、可操作:使用者介面元件及導覽功能應具可操作性。

三、可理解:資訊及使用者介面之操作應具可理解性。

四、穩健性:網頁內容應可供身心障礙者以輔助工具讀取,並具有相容性 。

第4條
各級政府及其附屬機關(構)、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應自行檢測其資 訊服務網站之無障礙功能,並向主管機關辦理註冊。

各機關應備具申請書、自行檢測報告等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無障礙認 證標章。

主管機關辦理無障礙稽核時,得有身心障礙者參與。

第5條
無障礙認證標章之有效期間為三年。

第6條
主管機關核發之無障礙認證標章,其尺寸規格為寬八十八像素,高三十一 像素。

各機關張貼無障礙認證標章,不得變更尺寸、變形或加註字樣,並連結至 主管機關指定之網頁。

無障礙認證標章張貼於網站首頁下方。

第7條
主管機關得抽測張貼無障礙認證標章之各機關資訊服務網站,抽測結果未 通過者,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主管機關廢止並註 銷其無障礙認證標章,並公告於無障礙網路空間服務網。

主管機關抽測各機關網站時,應依各機關取得認證標章之規範版本辦理。

主管機關辦理無障礙認證標章抽測作業時,應有身心障礙者參與。

主管機關為第一項之抽測,其比率每年應達前一年度已核發無障礙認證標 章數之百分之五以上。

第8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他機關(構)或民間團體辦理本辦法之檢測、註冊、稽核 、核發、抽測、通知改正、廢止及註銷等作業。

第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