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機關機構學校網站無障礙檢測及認證標章核發辦法  ( 106 年 02 月 15 日)
第3條
網站無障礙檢測、稽核及認證標章,應依主管機關訂定之網站無障礙規範 辦理,主管機關尚未訂定網站無障礙規範者,應依下列順序擇定適用之規 定:

一、中華民國國家標準。

二、國際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三、區域標準組織所定標準。

前項網站無障礙規範應符合下列檢測基準:

一、可感知:資訊及使用者介面元件應以使用者能察覺之方式呈現。

二、可操作:使用者介面元件及導覽功能應具可操作性。

三、可理解:資訊及使用者介面之操作應具可理解性。

四、穩健性:網頁內容應可供身心障礙者以輔助工具讀取,並具有相容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