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7 月 19 日)
第9條
第五條第三款規定之財物事務總目錄,移交主管人員應編造一式三份,送 交新任人員會同監交人員盤查點收,加蓋印章,以一份送移交人員,一份 會陳主任委員核定。

經管人員移交時,應具備之清冊,比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