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務人員交代條例施行細則  ( 102 年 07 月 19 日)
第11條
主任委員交接發生爭執,應由移交人或接收人會同監交人,明事實並擬 具處理意見,陳報行政院核定;主管人員及經管人員交接發生爭執,應陳 報主任委員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