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 102 年 07 月 09 日)
第6條
本會為審查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案,得設審查諮詢委員會,置審查諮詢 委員七至九人,並依下列方式組成:

一、專家學者三至四人。

二、公民團體代表一至二人。

三、本會代表三人(不含召集人)。

審查諮詢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第一次聘任之委員,其中三至四人 之任期為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