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 102 年 07 月 09 日)
第5條
申請換發廣播執照所繳交之文件,經本會審查認應補正時,應以書面通知 廣播事業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全者,應由本會委員會議決議, 駁回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