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 102 年 07 月 09 日)
第4條
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本會提出申請:

一、換發執照申請書(如附件一至附件三)、各審查項目執行情形之說明 文件及其佐證資料。

二、與所送紙本文件內容完全一致之電子檔(限以PDF檔案格式並製作成 光碟片)。

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一年度財務報表。

四、電波涵蓋區域圖。

五、電臺執照影本及原廣播執照影本。

六、民營廣播事業為公司組織者,檢具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公司章程;其 為財團法人組織者,檢具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捐助章程。

七、民營廣播事業為公司組織者,檢具法人股東、董事、監察人名冊及最 近三次之董事會會議紀錄;其為財團法人組織者,檢具捐助人、董事 、監察人名冊及最近三次之董事會會議紀錄。

八、已繳納審查費之收據影本。

九、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

前項第一款之換發執照申請書所列附件一,適用於中、大功率之廣播事業 ;附件二適用於小功率之廣播事業;附件三適用於公營廣播事業或財團法 人。

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之廣播電臺,其所送之財務報表,得免經 會計師查核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