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 102 年 07 月 09 日)
第13條
廣播事業於執照有效期間內二次評鑑結果均為優良者,其申請換發執照, 免提報申請書第壹項所列之過去營運計畫執行情形,但仍須提報申請書之 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或附表三之一)及第貳項所列之未來營運計畫 ,並得不經審查諮詢委員會初審,逕由本會委員會議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