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辦法  ( 102 年 07 月 09 日)
第12條
審查諮詢委員填寫換發執照審查表,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於審查項目之分項評核結果欄位勾選劣者,應附記理由。

二、於綜合意見之評核結果欄位勾選不合格者,應具體敘明重大缺失。

三、於綜合意見之評核結果欄位勾選優良者,其於審查項目之分項評核結 果欄位至少應有一項勾選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