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業務監理 ( 106 年 07 月 11 日)
第69條
經營者提供用戶影視、圖像、音訊、數據或簡訊等加值服務者,應於提供 服務前先向用戶揭露計費方式並經用戶同意,始得開始計費。

經營者與其他機關(構)合作提供前項服務者,應就其合作對象、合作方 式及使用之簡碼或電信號碼,於提供服務前七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變更時,亦同。

經營者於提供第一項服務之日起,應就其向用戶揭露之計費方式每日進行 測試並保存紀錄一個月供主管機關不定期查核,主管機關得命經營者提供 服務之電信終端設備並配合測試。

經營者之服務內容與經主管機關備查事項不符者,應依主管機關之書面通 知停止該項服務之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