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業務監理 ( 106 年 07 月 11 日)
第66條
經營者自取得系統架設許可之日起五年內,其高速基地臺之建設,應符合 下列規定:

一、數量應達已建設基地臺總數百分之八十以上,或達一千臺以上。

二、電波涵蓋範圍應達營業區人口數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