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技術監理 ( 106 年 07 月 11 日)
第55-1條
因災害或其他重大事故導致電信機線設備發生故障,且致用戶一千人以上 無法通信達三十分鐘以上者,經營者應依第二項規定辦理通報作業,並依 第四項規定向使用者揭露障礙情形及造成使用者損害處理方式。

經營者依前項規定辦理通報作業時,應依下列通報程序辦理:

一、前項情形發生後十五分鐘內,以簡訊通報障礙情形。

二、前項情形發生後二小時內,將障礙情形及修復進度登錄主管機關之通 訊傳播重大災害災損通報系統;並於故障排除前,每三小時更新障礙 情形及修復進度。但障礙情形有重大變化時,應隨時通報。

經營者無法依前項規定通報時,得以傳真、電話、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通 報。

第一項情形發生後一小時內,經營者應利用廣播、電視或網際網路等電子 媒體向使用者揭露障礙情形,包含障礙原因、障礙影響區域及預計修復提 供服務時間;經營者並應於第一項情形完成修復提供服務後一小時內,向 使用者揭露第七十一條第二項第五款所規定之處理方式。

經營者積極執行災害防救工作經政府評定績效優良者,主管機關得予以獎 勵或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