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籌設 ( 106 年 07 月 11 日)
第53條
籌設同意書、架設許可函(證)、電臺執照、特許執照如有遺失、毀損, 應敘明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其所載事項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申 請換發。

籌設同意書、架設許可函(證)、電臺執照、特許執照或指配之無線電頻 率,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出租、出借、轉讓或設定擔保予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