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籌設 ( 106 年 07 月 11 日)
第49條
得標者申請核發歷次開放之特許執照時,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經主管機關核定後發給特許執照:

一、特許執照申請書。

二、籌設同意書影本。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系統技術審驗合格之證明文件。

五、依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十二條辦理完成之證明文件。

六、公司營業規章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七、與使用者訂立之服務契約範本經主管機關核定之證明文件。

已為經營者之得標者應檢具前項第一款及第四款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 發歷次開放之特許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