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籌設 ( 106 年 07 月 11 日)
第46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申請基地臺之架設許可及電臺執照等事項,應依本法第四 十六條及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