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籌設 ( 106 年 07 月 11 日)
第42條
得標者應於取得籌設同意書及完成公司變更登記後,檢具下列文件,向主 管機關申請頻率指配:

一、籌設同意書影本。

二、公司變更登記文件影本。

三、頻率指配申請表。

前項已為經營者之得標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頻率指配:

一、事業計畫書變更核准函影本。

二、頻率指配申請表。

行動電話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或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經營者提前繳回 本業務頻段時,主管機關應通知相關得標者或經營者向主管機關申請頻率 指配或變更。

前項得標者或經營者申請變更時,應檢具頻率指配申請表,向主管機關申 請頻率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