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籌設 ( 106 年 07 月 11 日)
第40條
得標者依第三十六條規定向主管機關一次繳清得標金或繳納得標金頭期款 及得標金餘額及其利息之支付擔保後,應檢具事業計畫書向主管機關申請 核發籌設同意書。但已為經營者之得標者無須申請核發籌設同意書,應向 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事業計畫書之變更。

前項之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營業項目。

二、營業區域。

三、電信設備概況:

(一)採用行動寬頻技術之種類與特性,含技術名稱、可支援之最高移動 速率、平均頻譜使用效率、採分頻雙工模式在上下行各15MHz頻寬 及採分時雙工模式在20MHz頻寬條件下可達最高下行速率等。

(二)系統設備建設及時程計畫,包括未來五年逐年增加偏遠地區高速基 地臺建置數量及人口涵蓋率。得標者為既有經營者時,其建置數量 及人口涵蓋率均應優於得標前核准事業計畫書之規劃。

(三)系統架構、通訊型態及服務種類。

(四)無線電頻率運用計畫。

(五)通訊監察系統功能之建置計畫。

(六)細胞廣播控制中心之建置計畫。

四、財務結構:預計於得標並完成公司變更登記時之資本總額及實收資本 總額、預估未來五年之資金來源及資金運用計畫。

五、技術能力及發展計畫。

六、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七、人事組織及持股狀況: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董監事名單、經理人 名單、持股百分之一以上股東名簿、外國人持股比例計算表及從屬公 司關係報告書,控制公司之合併營業報告書。

八、預定開始經營日期。

九、消費者權益保障相關措施。

十、事業計畫書摘要,可供本會引用及公開之資訊。

十一、其他審查作業規定所定事項。

前項所定文件應記載事項及其方式,由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主管機關審查事業計畫書,必要時得命得標者變更其內容。

經營者應依其事業計畫書內容辦理,其內容有關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 第六款至第九款等事項如有異動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其餘 事項如有異動時,應敘明理由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經營者經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核准 其事業計畫書就該情形相關事項之變更:

一、事業結合應申報而未申報。

二、經禁止其結合而為結合。

三、聯合行為未經許可。

籌設同意書有效期間為自核發日起二年;得標者無法於有效期間內完成籌 設及依法取得特許執照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三個月起一個月內附具理由向 主管機關申請展期,展期最長不得逾一年,並以一次為限。逾期籌設同意 失其效力,並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系統架設許可及所指配頻率,其已繳納得 標金及利息不予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