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籌設 ( 106 年 07 月 11 日)
第39條
得標者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辦理者,其得標失其效 力。

得標者或經營者未依第三十六條第三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由主管機關通 知保證銀行履行其支付擔保責任,如仍未獲繳納者,由主管機關廢止其籌 設同意、系統架設許可、特許及所指配頻率,其所繳納得標金及利息不予 發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