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位置競價 ( 106 年 07 月 11 日)
第33-3條
主管機關依下列順序決定各頻段數量競價得標者之得標頻率位置:

一、所有數量競價得標者均提具頻率位置意向書,且頻率位置均無重疊時 ,依頻率位置意向書決定得標頻率位置。

二、依第三十三條第三項第三款公告,僅有一排列組合選項時,依該排列 組合決定得標頻率位置。

數量競價得標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未提具頻率位置意向書:

一、未依前條規定參與位置競價。

二、頻率位置意向書無公司章或負責人簽章。

三、未能依頻率位置意向書辨識意向,或具二以上意向。

四、頻率位置意向不符合數量競價得標標的頻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