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寬頻業務管理規則  位置競價 ( 106 年 07 月 11 日)
第33-2條
位置競價於第三十三條第三項公告日期上午時段開始辦理。

數量競價得標者應於位置競價開始時,提出頻率位置意向書。

頻率位置意向書經提出後,不得撤回或修正。

數量競價得標者得指派至多三人為其授權代理人,參與位置競價,並應出 具授權委任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