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1 年 11 月 21 日)
第8條
第五條至前條及第十四條規定之申請文件經書面審查,發現其內容資料欠 缺或需更正、澄清者,本會得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本會得逕予 駁回。

經前項書面審查後,本會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相關主管機關實質審 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經本會通知限期修正申請文件,而屆期未 修正者,本會得逕予駁回。

前二項通知限期補正加計修正申請文件之總日數,不得超過九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