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1 年 11 月 21 日)
第18條
事業廢棄物送往再利用機構再利用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 方式為之:

一、自行清除。

二、委託合法運輸業代為清除。

三、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