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1 年 11 月 21 日)
第17條
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其下列內容之一有變更者,應自事實發生次日起 三十日內,檢具相關資料送本會備查:

一、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之名稱、地址或負責人。

二、清除方式。

三、清除機構或車輛。

四、進廠事業廢棄物之貯存設施。

五、污染防治方式、設施或規格。

六、產品貯存方式。

七、減少個案、通案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許可再利用數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