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訊傳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1 年 11 月 21 日)
第11條
本會核發再利用許可文件,應副知本法中央主管機關、事業及再利用機構 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及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