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基地臺設置 ( 106 年 08 月 17 日)
第8條
基地臺發射機最大射頻輸出功率大於七點九四瓦特者,電臺執照有效期間 為五年,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起之一個月內,應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執照, 新照有效期間自舊照有效期間屆滿次日起重新計算。

前項申請換照,主管機關得視情形重新辦理技術審驗,於審驗合格後由主 管機關換發新照。

屬微型基地臺者,除變更登載事項外,無須申請換發電臺執照。

前項電臺執照所載微型基地臺之設備款式或發射地點異動時,得標者或經 營者應於異動日起一個月內,申請註銷登載異動之微型基地臺。

前項電臺執照所載微型基地臺全部註銷者,該電臺執照失其效力。

重新設置第四項異動之微型基地臺須再申請架設許可,架設完成後申請審 驗,審驗合格後納入新電臺執照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