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基地臺設置 ( 106 年 08 月 17 日)
第7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完成基地臺架設後,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基 地臺審驗,經審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核發電臺執照:

一、電臺執照申請文件。

二、自評報告。

三、屬微型基地臺者,併附相同廠牌型號之微型基地臺設置數量及地點清 單。

單一業務基地臺抽驗標準,按發射機最大射頻輸出功率區分如下:

一、大於七點九四瓦特者,抽驗數量如附表一。

二、屬微型基地臺者,抽驗數量如附表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其他政府權責機關依法認定不得架設基地臺並函 知主管機關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或撤銷核發之架設許可或電臺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