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動通信網路業務基地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基地臺設置 ( 106 年 08 月 17 日)
第5條
得標者或經營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基地臺架設許可:

一、電臺設置申請表及相關規格資料。

二、電臺架設切結書。

依第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經主管機關專案許可者,除應檢具第一項文件 外,並應檢具主管機關專案核准文件影本。

得標者或經營者申請新設室外基地臺架設許可時,應檢具基地臺架設清單 、平面圖及立面圖等資料,副知架設地點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基地臺新設防護天線相關附屬電信設施時,得標者或經營者應檢附平面圖 、立面圖,並檢具相關專業技師鑑定結構安全與消防安全證明之文件正本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架設地點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得標者或經營者未依第一項切結事項辦理或切結不實,主管機關得廢止其 架設許可;切結事項如有異動或變更,得標者或經營者應即另行切結,並 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申請基地臺架設許可者,經審查合格後,由主管機關核發架設許可。但主 管機關得視需要進行現場查勘,得標者或經營者不得拒絕。

基地臺架設涉及基地臺建物或設置處所結構安全及基地使用權事項,得標 者或經營者應依相關規定,逕向權責單位申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