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收費標準  ( 104 年 03 月 05 日)
第8條
經營者或籌設者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本 會或至各地金融機構以電匯方式繳納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