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電信號碼使用費收費標準  ( 104 年 03 月 05 日)
第7條
經營者或籌設者於每年七月一日起至同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應依特定識別 碼收費表(如附表)繳納當年度特定識別碼使用費。

本標準施行日期在當年度繳納期間之後者,應自本標準施行日起一個月內 繳納特定識別碼使用費。

繳納期間經過後獲核配特定識別碼者,應自核配之次日起一個月內繳納特 定識別碼使用費。

本標準發布當年度之特定識別碼使用費,以本標準施行日至當年十二月三 十一日止按日數比例繳納;繳費年度內獲核配之特定識別碼,其特定識別 碼使用費以核配之次日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日數比例繳納。

經營者或籌設者繳納特定識別碼使用費後,經本會收回號碼時,自收回之 日起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特定識別碼使用費,由本會按日數比例計 算無息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