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及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 105 年 01 月 30 日)
第2條
申請經營衛星廣播電視事業或境外衛星廣播電視事業者,每頻道、每營業 項目之審查費、證照費收費基準如下:

一、審查費:

(一)申請經營者:新臺幣五萬元。

(二)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照者:新臺幣五萬元。

二、證照費:

(一)核發新照者:新臺幣五千元。

(二)執照效期屆滿申請換照者:新臺幣五千元。

(三)因所載內容變更申請換發及因執照遺失、執照毀損申請補發者:新 臺幣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