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工程業證照費收費標準  ( 98 年 01 月 20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電信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電信工程業之登記、變更或屆期換發、遺失或破損補發執照,每張收 取證照費新臺幣九百元。

第3條
證照費於申請時收取之。

第4條
申請人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國家通訊傳 播委員會繳納規費。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