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 102 年 08 月 02 日)
第9條
申請登記執照者,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經審查符合者, 由主管機關核發登記執照:

一、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

二、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但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 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得免審查營業項目。

三、資本額。但於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向主管機關辦理登記,得免 審查資本額。

四、專任電信工程人員符合第五條至第七條規定資格之證明文件影本、身 分證影本及受僱同意書(格式如附件二)。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之格式如附件三,其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或行號名稱及營業所在地。

二、公司或行號之負責人、電信工程人員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 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資本額。

第一項申請者檢附文件有不全或不符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逐項列出,一次 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駁回申請,其檢具之文件不 予退還。

電信工程業登記執照之申請、換發或補發得經由網際網路申請之;其實施 時程,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