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  ( 102 年 08 月 02 日)
第14條
專任電信工程人員離職或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電信工程業應於三個月內 補足人數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電信工程業未依前項規定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時,其受僱之專任電信工程人 員得檢具離職相關證明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主管機關同意備查者,應 通知電信工程業於三個月內補足人數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及第二項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者,應檢附專任電信工程人員資格證明 文件影本、身分證影本及受僱同意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