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  ( 99 年 01 月 06 日)
第6-1條
應繳納特許費金額在一定數額(含)以上者,繳納義務人有不能於規定期 限內繳納之事由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於繳納期限屆滿前,附 具不能於規定期限內繳納之理由及相關證明文件,依規費法第十六條規定 向本會申請分期繳納。

前項之一定數額如下:

一、行動電話業務:新臺幣一億元。

二、無線寬頻接取業務:新臺幣五千萬元。

三、綜合網路業務:新臺幣五千萬元。

四、一九○○兆赫數位式低功率無線電話業務:新臺幣一千萬元。

五、市內、長途或國際網路業務:新臺幣五百萬元。

六、其他業務:新臺幣一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