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類電信事業特許費收費標準  ( 99 年 01 月 06 日)
第4條
經營者應於每年五月一日起至同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以現金、以銀行為發 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本會或各地金融機構以電匯方式繳納繳費 年度前一營業年度之特許費。

經營者終止或暫停營業時,其特許費之繳費期限由本會依實際情形另行書 面通知。

經營者未依前二項規定繳納特許費時,依本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第四項 及規費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