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 106 年 09 月 12 日)
第5條
使用之頻率屬下列用途之一者,免收其頻率使用費:

一、學術、教育、工廠、研究機構、電信業者、廣播電視業者或其他經本 會專案核准之試(實)驗。

二、助導航及氣象雷達使用。

三、未單獨指配頻率之共用頻帶。

四、船舶海上遇險安全救難及陸上救難(詳如附錄三)。

五、消防單位執行消防救災暨衛生署核定之緊急醫療救護。

六、衛星行動地球電臺及衛星小型地球電臺。

七、軍事專用。

八、其他經本會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