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 106 年 09 月 12 日)
第5-1條
規費繳納金額在一定數額(含)以上者,繳納義務人有不能於規定期限內 繳納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得於繳納期限內,依規費法第十六條 規定向本會申請分期繳納。

前項之一定數額如下:

一、行動通信業務(2G):新臺幣二億元。

二、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3G):新臺幣二億元。

三、行動寬頻業務(4G):新臺幣二億元。

四、無線寬頻接取業務(WBA) :新臺幣二千萬元。

五、一九○○MHz 低功率無線電話(LT):新臺幣一千萬元。

六、其他業務:新臺幣一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