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電頻率使用費收費標準  ( 106 年 09 月 12 日)
第2條
無線電頻率使用費(以下簡稱頻率使用費)依下列各項無線電頻率之用途 收取:

一、行動通信:行動通信之基地臺與行動臺間或行動臺與行動臺間之無線 電通信使用之頻率,其頻率使用費依附件一及附錄一所列方式計收。

二、專用無線電信:專用無線電信之基地臺與行動臺間或行動臺與行動臺 間之無線電通信使用之頻率,其頻率使用費依附件二及附錄二所列方 式計收。

三、固定通信:固定地點之點對點或點對多點間之無線電通信使用之頻率 ,其頻率使用費依附件三及附錄二所列方式計收。

四、衛星通信:衛星系統與地球電臺間之無線電通信使用之頻率,其頻率 使用費依附件四及附錄二所列方式計收。

五、廣播電視:無線廣播及無線電視電臺以無線電波播放聲音、影像、資 訊,供公眾收聽收視使用之頻率,其頻率使用費依附件五及附錄一所 列方式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