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線寬頻接取業務管理規則  附則 ( 104 年 07 月 16 日)
第80條
申請經營本業務者,應按申請審查、認證、審驗及證照等作業,依本會所 定收費標準,繳納審查費、認證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得標者應自取得籌設期間系統架設許可日起,依本會所定收費標準繳納無 線電頻率使用費。